為進一步維護和提升“好客山東”品牌商標信譽,規范和加強商標使用與管理,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《好客山東商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按照《辦法》,山東省旅游推廣中心(以下簡稱“推廣中心”)受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的委托,持有、使用、管理、經營好客山東商標。好客山東商標對外使用許可分為公益目的無償使用許可(以下簡稱“公益使用許可”)和商業目的有償使用許可(以下簡稱“商業使用許可”)兩種類型。推廣中心可以許可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公益目的無償使用好客山東商標。
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好客山東商標予以保護,推廣中心對侵犯好客山東商標的行為,可報請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。商標許可使用人因違反本辦法而引起的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,由其自行承擔。推廣中心可根據情節,收回好客山東商標使用授權書、商標標識或解除合同。給推廣中心造成損失的,商標許可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;對違反法律法規的,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《辦法》共七章,包括總則、商標的管理、商標使用許可的范圍及條件、商標使用許可的程序、商標許可使用人的權利義務、商標專用權的保護、附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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